44 甲受乙脅迫,而將土地一筆賤賣與乙,若甲對該買賣契約之廢止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甲得拒絕履行
(B)甲可聲請法院撤銷
(C)甲可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D)甲可主張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統計: A(1225), B(956), C(388), D(69), E(0) #160763
詳解 (共 6 筆)
例子:B醫美診所與消費者某A發生醫美糾紛,A脅迫B醫美診所之醫師C簽下「本票」,願與B醫美診所負連帶清償之責」!此時A因侵權行為取得對C之債權!
C原得主張被脅迫撤銷保證契約,惟撤銷權除斥期間完成後,雖已不得撤銷,C仍得拒絕履行!
A脅迫C簽下本票>>A因侵權行為而取得對C(被害人)之債權>>C(被害人)取得一個廢止請求權
1.可依93條撤銷意思表示(發現詐欺/脅迫終止後一年內)
2.可依第197條第一項所定之時效(二年)請求廢止加害人(A)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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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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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3.依198條拒絕履行(不定期間)第 198 條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廢止
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加害人實行侵權行為取得債權 ,現在被害人取得一個廢止請求權。 這個廢止請求權的內容,是指被害人基於侵權行為請求權,請求加害人回復原狀---也就是回復到沒有債權的狀態(歸還本票並解除契約)。 現在有可能的情況是:C的廢止請求權已經時效而消滅(民法197),造成被害人不得請求廢止債權。
>>但A手上的債權請求權還沒罹於消滅時效。
>>所以原本加害人A還是可以基於(本票)請求強制履行。
民法198條為了保護被害人,就說這時候被害人可以拒絕履行。
因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法律效果為:(A)無效(B)效力未定(C)得撤銷(D)有效。
| 答案:C 難度:適中0.645233 | 統計:A(116),B(15),C(291),D(7),E(0) 個人化分析: 尚未作答 |
除斥期間:詐欺or脅迫,一年內撤銷,十年後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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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感覺與這條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