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根據現行特殊教育法對於特殊教育經費規定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不得低於多少百分比?
(A)4.5%
(B)5%
(C)5.5%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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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66), C(7), D(2), E(0) #3250235

詳解 (共 2 筆)

#7363397
《特殊教育法》第 9 條 (112/6/21修訂)
  1.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2.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3.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之項目、核算基準、申請與審查程序、停止撥款、扣減當年度或下年度補助款、執行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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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8933

正確答案:(B) 5%

法條:特殊教育法第58條第2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本法所需之特殊教育經費,應依學生人數、教育階段、障礙類別及教育服務方式等因素編列預算,且不得低於該機關主管教育預算之百分之五。」

說明:
為確保特殊教育服務之品質與穩定,現行特殊教育法規定地方政府必須妥善編列特殊教育經費,並明訂不得低於該地區教育預算總額的 5%,以保障資源穩定投入。此為法律最低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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