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係政府採購法所稱之何種招標方式?
(A)公開招標
(B)選擇性招標
(C)限制性招標
(D)目的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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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1), B(1430), C(879), D(69), E(0) #399969

詳解 (共 5 筆)

#654041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 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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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一覽表

 

類別

意義

應符合條件

說明

 

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法十八第二項)

 

一、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法十九)

二、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專案簽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並應敘明於招標文件中。(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

 

 

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法十八第三項)

 

一、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報經教育部核准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1、     經常性採購。

2、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3、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4、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法二十)

二、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需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一、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法二十一)

二、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三、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1)             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             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4)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細二十一)

 

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法十八第四項)

 

一、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報經教育部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

1、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但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2、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4、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需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5、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6、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卻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7、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

8、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9、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0、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1、公營事業機構因營業需要,必須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12、購買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或受刑人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13、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詳相關子法「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法二十二)

二、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限制性招標:

1、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2、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者,指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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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036
看這表未免太花時間 不如看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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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049
第 18 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
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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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922
採購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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