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與乙交往多年後結婚,兩人未約定婚姻財產制。經雙方商討後,乙決定放棄原本的工作專職家務工作,甲在婚後事業蒸蒸日上。結果,兩人在結婚20年後離婚。以下是兩人 離婚爭執時的對話,何者對於夫妻財產制較有正確的觀念?
(A)甲:既然每月有給你自由處分金,離婚後就可以不用再分財產給你
(B)乙:你結婚前買的房子,離婚後我也是可以要求轉讓一半的所有權
(C)甲:我結婚後買的高檔名錶是我的特有財產,不宜計算在婚後財產
(D)乙:我爸媽去世後我所繼承的大筆遺產,離婚後完全不用跟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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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1), C(24), D(258), E(0) #3214183
統計: A(14), B(11), C(24), D(258), E(0) #3214183
詳解 (共 4 筆)
#7345148
民法§1030-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2.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A:仍須均分夫妻之婚後財產。
B:甲之房屋為其婚前財產,不須與乙分配。
C:甲婚後之名錶為婚後財產,須與乙均分。
D:繼承所得之遺產不在雙方財產之分配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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