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至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辦理相關業務,搭乘電梯時,被電梯門夾傷手指,甲欲請求國家賠償,應以
下列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A)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
(B)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C)新北市政府
(D)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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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2648), C(606), D(114), E(0) #2796481
統計: A(241), B(2648), C(606), D(114), E(0) #2796481
詳解 (共 8 筆)
#5295216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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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3999
X (A)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民政課(內部單位,非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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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697
若是受委託機關對人民造成損害
則由原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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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參照);此處所稱的機關,是指依法組織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的權限,且有獨立預算經費者而言。例如:直轄市區公所是這裡所稱的賠償義務機關,而它們所屬的民政課,即不能作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
(二)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參照)。此處所稱的「管理機關」,是指法律所定的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的機關。例如:市政府將鄉道公路委任區公所養護,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應以受委任管理機關即區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例如:交通部高速公路工程局於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後裁撤,其業務交由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承受,後者即是承受業務機關。但若無承受業務的機關,則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三項參照)。
(四)不能依前述三種情形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過二十天仍不為確定者,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四項參照)。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九條
(二)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參照)。此處所稱的「管理機關」,是指法律所定的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的機關。例如:市政府將鄉道公路委任區公所養護,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應以受委任管理機關即區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例如:交通部高速公路工程局於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後裁撤,其業務交由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承受,後者即是承受業務機關。但若無承受業務的機關,則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三項參照)。
(四)不能依前述三種情形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過二十天仍不為確定者,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四項參照)。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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