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某甲為服務於內政部之薦任六職等公務員,下列關於其從事職務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絕對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
(B)享有對待給付性質之俸給請求權
(C)因行使公權力違法造成人民損害,服務機關負有國家賠償責任
(D)執行職務行為之良莠,應受服務機關之考績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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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4), B(149), C(85), D(43), E(0) #1546465

詳解 (共 2 筆)

#1920819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公務員保障法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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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2 條  長官就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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