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參加公務員考試,經錄取後參加訓練,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核定訓練成績
不及格。甲不服,關於救濟途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B)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C)向訓練機關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D)向考試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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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0), B(165), C(166), D(2455), E(0) #2034095
統計: A(1250), B(165), C(166), D(2455), E(0) #2034095
詳解 (共 6 筆)
#3514324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102條規定: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準用保障法之規定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按法條意思,因為處分是保訓會所做,所以須依訴願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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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4247
106年6月14日增修公保法第102條之理由:
鑑於經考試錄取未占機關編制職缺參加訓練人員,雖未具法定任用資格,惟其訓練期間仍有執行公務行為,且亦負有公務員服務法所定之義務。為保障受訓人員之權益,均納為公保法之準用對象。另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依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法規所為之行政處分,倘仍依法提起復審救濟,並由保訓會審議決定,當事人恐將滋生公正性不足之疑慮,為增加其信服度,爰增列第2項,明定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依訴願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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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4255
保訓會對甲之訓練成績不及格之決定,係保訓會(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甲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決定,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定之行政處分。復依公保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之行政處分者,可依訴願法之規定救濟之。因此,甲受訓人員不服保訓會之不及格之不利決定,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撤銷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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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2895
所以在受訓時還不是公務人員身分,不走復審程序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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