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國稅局寄發之核課處分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該處分是否具有效力發生爭議,應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之訴
(B)一般給付之訴
(C)公法上法律關係確認之訴
(D)課予義務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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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145), C(3061), D(152), E(0) #2034098
統計: A(254), B(145), C(3061), D(152), E(0) #2034098
詳解 (共 1 筆)
#4315019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
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
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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