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Rogers 發展他的諮商理論有一個演進的順序,依次為:
(A)案主為中心-非指導取向-個人中心
(B)個人中心-案主為中心-非指導取向
(C)非指導取向-個人中心-案主為中心
(D)非指導取向-案主為中心-個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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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3), C(46), D(264), E(0) #33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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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805
個人中心治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個人中心治療的理論主要源於1940年代羅吉斯所提出的人本主義心理學,當中不少概念來自存在主義的觀點,例如強調人的自由意志和責任,強調人生的意義等。 羅吉斯相信人本身是可信任的,並且自身有能力去理解和解決自己的困難和個人成長[2]

在起初的階段,個人中心治療被稱為「非指導性輔導」 (non-directive counseling),強調治療師本身的態度和個人特質,並指出治療關係是決定治療效果的最重要因素。而精神分析學派一向重視的分析理論和技巧,則被羅哲斯所批評。

之後,到了1950年代,個人中心治療被稱為「案主中心治療」,強調在輔導過程中,以案主為中心的理念。而且在此階段的「案主中心治療」著重案主本身的世界觀多於澄清事主的感受。

從1950年代後期開始,直到1970年代,羅吉斯開始將理論擴展,提出治療中所需的特質和元素,並且進行大量的研究去支持「案主中心取向」的假設。

1980年代開始,「案主中心治療」開始被稱為個人中心治療,反映出該理論已不再局限於心理治療的領域上,其取向被廣泛擴展到教育工業小組、解決分爭,甚至是世界和平等領域或議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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