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認為,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
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該項立法之目的旨在
減少稽徵成本、提升行政效率等公共利益。但仍應考量在符合何種原則之前提下,以
其他適當方法取代個別送達?
(A)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授權明確性原則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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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2), B(339), C(28), D(560), E(0) #2084135
統計: A(4092), B(339), C(28), D(560), E(0) #2084135
詳解 (共 3 筆)
#3817240
釋字663 :「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16條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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