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前者為單方行為,後者為雙方行為
(B)前者須書面方式,後者則不限方式
(C)兩者行政機關得單方廢止或解約
(D)本法未規定者,前者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之規定,後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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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7), B(58), C(109), D(186), E(0) #208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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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5940

(A)前者為單方行為,後者為雙方行為

簡單舉例:警察開罰單(行政處分),無須經過民眾同意,只有民眾確實有違法即可,若為雙方行為則表示民眾可以拒絕罰單。

(B)前者須書面方式,後者則不限方式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
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
定。

(C)兩者行政機關得單方廢止或解約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
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
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
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
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D)本法未規定者,前者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之規定,後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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