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察偵辦槍擊殺人案件,認為特定人犯涉嫌重大,警察獲得情資掌握人犯所在,有關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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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3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88-1 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緊急拘提) 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C) II.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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