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公務人員應謹守行政中立之義務,下列何者尚非在禁止之列?
(A)行政院所屬部會之部長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B)行政院所屬部會之常務次長於大眾媒體上具名廣告支持特定候選人
(C)公立高中校長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以支持特定政黨
(D)公務人員動用行政資源散發文書等資料以支持特定政治團體
統計: A(3439), B(945), C(873), D(155), E(0) #2436815
詳解 (共 10 筆)
部長是政務人員,非屬其適用對象。
補充考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強調依法行政理念所欲實現之目標?
(A)促進政府行政效率和避免浪費
(B)引導社會轉型向政黨輪替常態化邁進
(C)保障政治團體有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
(D)保障人民權益
答案:A
行政效率和避免浪費屬行政績效,與行政中立無關 關於公務人員之行政中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休假時間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B)無論上班時間或下班時間均不得從事政治活動
(C)於下班時間得公開為其競選公職之配偶站台
(D)不得於競選傳單上具名為其競選公職之父廣告.
答案:C
小華是一個經高等考試及格的公務人員,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下列小華的那一種行為合乎「行政中立」的概念?
(A)小華可以登記加入其心儀之政黨,並兼任政黨職務
(B)小華於上班期間,可於胸前貼上特定候選人的胸章
(C)小華可以請假去參加某候選人的造勢場合,在台下加油
(D)小華可以在放假時幫政黨拍攝具名的廣告,呼籲選民支持 答案:C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制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目的?
(A)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 (B)確保公務人員執法公正
(C)確保公務人員政治中立 (D)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社會活動>>政治活動
答案:D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或準用對象?
(A)外交領事人員 (B)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C)民選之地方行政首長 (D)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答案:C
在中央政府機關首長方面,中央一級與二級之首長皆為政務官,
例如:行政院長(一級)、內政部長(二級)、國防部長、體委會主任委員、考試院長(一級)、考選部長(二級)
而次長(副部長)方面,則有分
因為次長方面有分二類,則為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 前者為政務官,而後者則為文官系統出身之事務官
至於中央三級以下之首長則均為事務官
例如:經濟部國貿局長、交通部觀光局長、國防部軍備局長、人事行政局地方研習中心主任、教育部國立編館館長等...
在直轄市方面,則除了副市長一級首長(民政局、交通局、文化局等)以外,全為事務官
白話:因為"政黨"而坐上去高位的人,當然可以為自己人讚聲
這些常務次官和政務次長(Parliamentary Undersecretary of State)不同,政務次官是由國會議員擔任的政務官,參與大臣、首相所屬的內閣政府活動,隨內閣共同進退,而常務次官則處理部內的日常工作,保持政治中立(行政中立),不參加黨派活動,聘任不會受內閣的任期影響。而非內閣部門(Non-ministerial government department)則更常由這些常務次官所掌管,因為這些非內閣部門往往負責監督或管理功能,為保持其公正性,必須由政治中立的常務次官掌管,以免其地位受政冶利益所抵觸。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8%B8%E5%8B%99%E6%AC%A1%E5%AE%98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政務人員(政務官)】
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進用之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政務人員(政務官)一詞,係源於英國政黨政治,其作用為免於政黨輪替之政潮,導致影響政府施政及整體人事體制而產生之制度。
我國至民國17年10月8日國民政府組織法公布,始有政務次長與常務次長之分,目前由於政務人員法尚未完成立法規範,有關政務人員之規定散見於不同法令中,是以,一般多引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之規定。
=============================
我國【「法制上」政務官的界定 】
主要來自於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2第1項 】
包括以下四類的有給人員>>
1.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2.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3.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4.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人員。
------------
依現行法規定,其範圍與學理上的政務官範圍並不一致,
現行法之適用範圍較為廣闊,包括地方政府也納入政務官的範疇。
------------
依照目前尚未通過的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4條 ,
政務人員則係指各級政府機關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其亦以「政務人員」一詞,
與學理上的政務官做區別。
--------------
以NCC為例 :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故 為「政務官」!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
回10F 芹 : 綜上,故可知考題常客如「獨立機關委員」、「審計長」,甚至「主計長」...etc,縱法未明文,至少於自身專業業務之行使上,期待該等政務官恪守行政中立之原則,尚屬合理應當。
以上理解如有誤,還請大家不吝指教,感恩~! >///<
=============================
2021.07.31下午 【再補充】
考試院自己也承認...政務官/政務人員的定義真的很亂...囧 所以考古題真的很重要~
比較本題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 & 準用人員-摩友詳解】身心障礙◆三四等行政學- 103 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行政學#15640
=============================
※參考資料>>
考試院-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我國「法制上」的政務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4第2項
6 關於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須具備公務員任用資格
(B)無法由人民罷免之
(C)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D)執行職務不受行政中立之拘束
答案:D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9 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行政法概要#86338
請問政務官到底要不要行政中立阿..?跪求高人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