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立法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院制定公民投票法,使立法院自身得就重大政策之爭議,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B)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
(C)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
(D)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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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9), B(109), C(395), D(166), E(0) #2797208
統計: A(2929), B(109), C(395), D(166), E(0) #2797208
詳解 (共 5 筆)
#5247059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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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417
(C) 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正確
法源:
大法官釋字499號解釋
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 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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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187
(A) 立法院制定公民投票法,使立法院自身得就重大政策之爭議,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牴觸權力分立原則→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並非牴觸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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