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各地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多少比例?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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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8), C(450), D(3481), E(0) #364459
統計: A(11), B(18), C(450), D(3481), E(0) #364459
詳解 (共 3 筆)
#455454
第六條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之設立及職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有
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
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
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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