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各地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多少比例?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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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8), C(450), D(3481), E(0) #364459

詳解 (共 3 筆)

#455454

第六條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之設立及職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或副首長兼任;有

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

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

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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