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法規命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任何人得請求撤銷
(B)無法律之授權而限制人民權利者,無效
(C)法規命令一部分無效者,一律全部無效
(D)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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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3170), C(139), D(80), E(0) #1858355
統計: A(106), B(3170), C(139), D(80), E(0) #1858355
詳解 (共 3 筆)
#3050141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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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069
補充:
行政程序法 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
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程序法 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簡言之: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行政處分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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