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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9 經審計機關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接到通知後仍堅持異議者應如何處理?
(A)20 天內聲請覆議
(B)30 天內聲請覆議
(C)20 天內聲請覆核
(D)30 天內聲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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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ce1020 小四上 (2017/04/24)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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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高一下 (2017/02/15)
施行細則19
3F
陳芳逸 大三下 (2022/07/22)

第 19 條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

聲請覆核,以一次為限。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

本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決定之日,係指該負責機關之長官接到審計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八條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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