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第 34 條審計機關對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所送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應詳為查核,如有錯誤或不當,應通知更正或重編,以為審核會計月報、結算表及年度決算之依據。第 35 條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47 審計機關審核公營事業之決算,發現其盈餘分配與法定預算不合,應如何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