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分析,何者正確?
(A)公共設施之所有權若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即使有瑕疵,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B)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謂公共設施僅限於不特定人得自由使用之公共設施
(C)公共設施若係由於不可抗力之原因以致於欠缺安全性,而且管理機關於事發後在因應時亦無疏失,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D)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賠償義務機關為該設施之管理機關,而非設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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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488), C(3037), D(1978), E(0) #156286
統計: A(255), B(488), C(3037), D(1978), E(0) #156286
詳解 (共 10 筆)
#115831
(C)
公有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是採取「無過失責任」原則。不問國家對此瑕疵的發生是不是有過失,而國家也不能主張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經善盡注意的義務而免除責任。但如果是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發生瑕疵,則不負擔賠償責任。例如颱風來襲發生水災淹沒農田,倘若並無人為疏失,也沒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上的瑕疵所致,則不負擔國家賠償責任。(台大校友雙月刊70期)
(D)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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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41
(B)公共設施僅限於不特定人得自由使用之公共設施 X
特定人使用的也可適用國賠,EX:軍營之訓練措施->只能軍人使用
(D)國家賠償責任之賠償義務機關為該設施之管理機關,而非設置機關 -> 完全排除了設置機關賠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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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4257
一、國賠法第3條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
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本法的適用。例如既成道路的土地雖屬私有,但既供公眾通行
,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而取得該道路的管理權,倘因設置或管理的欠缺而造成人民的
損害,即有本法第3條的適用。按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事實上處
於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
償法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4年12月22日94年台上字第2327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至於公營之公用事業,如果是公司組織(例如台灣電力公司),因僅是該公司的股份為公用財產,而
公司所使用的財產(例如台灣電力公司的變電所)則屬於私法人組織的公司所有,並不是公有的公共
設施,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被害人只能依民法規定向該公司請求損害
賠償,而沒有本法的適用。
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本法的適用。例如既成道路的土地雖屬私有,但既供公眾通行
,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而取得該道路的管理權,倘因設置或管理的欠缺而造成人民的
損害,即有本法第3條的適用。按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事實上處
於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
償法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4年12月22日94年台上字第2327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至於公營之公用事業,如果是公司組織(例如台灣電力公司),因僅是該公司的股份為公用財產,而
公司所使用的財產(例如台灣電力公司的變電所)則屬於私法人組織的公司所有,並不是公有的公共
設施,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被害人只能依民法規定向該公司請求損害
賠償,而沒有本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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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58
C公共設施若係由於不可抗力之原因以致於欠缺安全性,而且管理機關於事發後在因應時亦無疏失,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天災 又沒疏失 當然沒國賠
天災 又沒疏失 當然沒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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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911
國賠,賠人禍,不賠天災
公共設施的賠償義務機關包括設置或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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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43
公共設施 原則上 是無過失責任 例外 公共設施若係由於不可抗力之原因以致於欠缺安全性,而且管理機關於事發後在因應時亦無疏失,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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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41
台大校友 雙月刊70期 都考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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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33
重點並非在農田 是政府是否對於發生水災有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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