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一般給付之訴,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其要件?
(A)給付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
(B)給付亦得在撤銷訴訟中合併請求
(C)給付義務之違反損害原告之權利
(D)限於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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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2518), C(1546), D(592), E(0) #167563
統計: A(372), B(2518), C(1546), D(592), E(0) #167563
詳解 (共 10 筆)
#284272
一般給付訴訟
要件:
1.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給付
公法上原因發生之給付有基於法規之規定、基於公法契約之約定或因事實行為而生者;又所謂給付包括作為、忍受及不作為等情形,故一般給付訴訟尚可細分為,作為給付之訴及不作為給付之訴。
2.須限於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所謂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係指不屬行政處分之其他高權性質之作為或不作為而言,易言之,係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單純之行政作為。
3.須主張給付義務之違反損害原告之權利
4.須不屬於得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之給付
凡給付請求權之成立與否,以行政處分為據者,既應先由行政法院對行政處分合法性加以判斷,則給付部分亦應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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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50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或第三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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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386
B不是要件,只是可以這麼做!但不一定要這麼做。
把要件兩字看成一定要這麼做,應該就會好認了!
ACD為要件,發生這些事就要用一般給付訴訟來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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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15
B 應.....真的很細....細到覺得很像某種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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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621
可以請國考的出題老師別出這麼低級的題目嗎?沒有好的題目能出了嗎?很無言的出題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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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91
如果只是依照行政訴訟法,是應於
但如果不是只依行政訴訟法的內容
其實很多情形都可以提給付訴訟
所以這題考點是行政訴訟法第8條
但如果不是只依行政訴訟法的內容
其實很多情形都可以提給付訴訟
所以這題考點是行政訴訟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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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001
玩這種"大家來找碴"的遊戲!
那我也可以說(D)限於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也有錯
正解是:因公法上原因
而非是:限於
這對以後當公務人員,有什麼實質的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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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998
行政訴訟法 § 7 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之訴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行政訴訟法 § 8 一般給付之訴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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