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務,得隨時稽察之。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在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關辦理審計事務;其因故未派駐審人員者,得隨時派員抽查。
42 下列有關審計辦理方式的敘述,何者正確? (A)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