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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0.有關刑法感化教育的規定,以下何者正確:
(A)感化教育之期間為2年以下
(B)因未滿12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C)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且僅宣告拘役者,應於執行前進行感化教育
(D)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hen Ying 大一下 (2012/02/14)
刑法第86條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 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5F
uuuuu 高三下 (2017/06/02)

phpoer1lM#s-155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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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駑馬十駕,功在不舍 大三下 (2017/12/06)

感化教育:14歲以下不罰者、18歲以下減刑者。期間為三年以下。

監護:精神障礙。期間為五年以下。

禁戒:毒品、酒。期間為一年以下。

強制工作:犯罪習慣、遊蕩、懶惰成習犯罪。期間為三年以下。

強制治療:妨礙性自主、有再犯危險者。

17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6/27)

(A)感化教育之期間為2年以下 → 3年以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86條第3項:「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B)因未滿12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未滿14歲

《中華民國刑法》第86條第1項:「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C)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且僅宣告拘役者,應於執行前進行感化教育 → 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且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進行感化教育

《中華民國刑法》第86條第2項:「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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