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56★
審計法第 56 條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
等事務,應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編製有關財物會計報告,依
限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派員查核。
46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