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454號解釋,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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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知道自己無知(謙虛),自狂 研一上 (2018/05/12)
釋字第 454 號 爭點:國人入境停留居留及戶籍登記要點之否准、撤銷、離境等規定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台內字第一三五五七號函修正核定之「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即原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台內字第二00七七號函修正核定之同作業要點第六點),關於在台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得不予許可、撤銷其許可、撤銷或註銷其戶籍,並限期離境之規定,係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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