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3 關於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買受人須無過失
(B)為出賣人之法定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C)瑕疵擔保責任在於維持交易上之對價等值與誠實信用
(D)價值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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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53), C(3), D(35), E(0) #244073

詳解 (共 8 筆)

#217521
(一)物之瑕疵須於危險移轉時存在。
(二)須買受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三)買受人就受領之物須檢查通知,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在此限。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成立後,買受人得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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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944
只要買受人知道物有瑕疵,出賣人就算故意不告知也不用負擔保責任,因為顯然的你已經知道有瑕疵 不用告知
而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有瑕疵,買受人除非是故意不告訴買的人,不然是不用負責的,因為是買受人自己欠缺一般人都會注意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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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17


只要買受人知道物有瑕疵,出賣人就算故意不告知也不用負擔保責任,因為顯然的你已經知道有瑕疵 不用告知而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有瑕疵,(買受人)除非是故意不告訴買的人,不然是不用負責的,因為是買受人自己欠缺一般人都會注意到的事.

(買受人)是否應改為(出賣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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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97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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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674
選項B應該可參考355II但書,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
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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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28

請問B要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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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152

下列何種情形,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A)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物具有瑕疵
(B)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物具有瑕疵,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C)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物有瑕疵,且出賣人並未保證無瑕疵
(D)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物有瑕疵,且出賣人並未保證無瑕疵,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5 年 - [法學大意]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五等#3198

答案:D

355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不用死記法條, 依照常理判斷,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故出賣人本來就必須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這是屬於無過失主義.除非, 物品的瑕疵是買受人本來就知道, 既然知道了還買, 所以, 賣方就無所謂擔保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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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925
(A)應改為買受人須無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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