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因民國 63 年底乙縣市地政事務所之土地重新測量錯誤,致登記土地面積
錯誤,減少 20 平方公尺土地,甲於民國 101 年始發現此一登記錯誤情形,試問:
⑴乙地政事務所可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逕行更正錯誤之土地登記?(12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一)乙地政事務所不得逕行更正錯誤之土地登記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登記土地面積錯誤,攸關相對人之權利之行使,錯誤重大,不僅妨礙人民權利行使,也使得要件事實與意義不符,造成
人民誤解,自非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若乙地政事務所欲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自須符合法定要件,方得逕行更正。但
此題非此等顯然錯誤,故乙地政事務所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逕行更正錯誤之土地登記。
詳解
可更正
不可 請求國賠 須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詳解
1.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之規定係採登記生效主義,登記機關就土地登記之申請,依法審查後登載於登記簿上,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之效果,無須另為執行之行為,核其性質為形成處分。
2. 行政程序法§101,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
3. 因此,乙地政事務所得逕行更正錯誤
詳解
二、行政程序法有關書寫錯誤之行政處分
(一)、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詳解
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逕行更正錯誤之土地登記
詳解
此登記錯誤為事實行為。可
詳解
(一)民國 63 年底乙縣市地政事務所之土地重新測量應為「確認處分」
1.行政處分之定義
2.處分又分下命、確認、形成
(二)乙地政事務所可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逕行更正錯誤之土地登記?
可以,行政程序法129條,原處分機關或上級處分機關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