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於何種情形下得附加附款?請舉例說明之。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大綱:
一.附款之意義
二.行政處分得附加附款之情形
1.無裁量權之授益處分
(1)法律明文規定時
(2)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
2.有裁量權之授益處分
三.附款之類型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廢止權
5.負擔之保留
詳解
行政處分分為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
羈束處分為行政機關應於一定要件下做成某種決定之處分,無自行選擇其他處分的自由稱之。
而裁量處分為行政機關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得依具體情況或個案情形,就法律效果是否發生或如何發生予以裁量。
行政處分附款的合法要件為:
凡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即可依行政目地之需要加附款。
無裁量權時(羈束處分),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之權限已受到法律規定的嚴格拘束,故應以法律明文規定始得加附款。
詳解
1.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所稱之行政處分之附款係指依附於主行政處分,並對主要規制內容加以補充或限制。如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2.又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有無裁量餘地有可分為下列兩種處分:
(1)裁量處分:原則上可附加附款,惟須受裁量權之限制。
(2)羈束處分:原則無裁量餘地,故不得附款。惟若屬受益處分,則可例外附款。如核准長期金錢給付,附有負擔,應於一定期間後提出經濟狀況報告。
詳解
有裁量權
詳解
裁量處分
羈束處分有法令規定或行政處分完成目標的構成要件
詳解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於何種情形下得附加附款
請舉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