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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一、行政院會 110 年 4 月 15 日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 為何?本次修正草案與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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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目前我國面臨高齡化、少子化等嚴峻問題,且因國際人才競逐激烈、我國吸引外國專業人才誘因不足等問題,造成人才外流、勞力短缺問題日趨嚴重。因此,加強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打造友善生活環境,以提升國家競爭力,是政府目前當務之急。故我國已公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僱用法」,為使強化吸引外國人才、擴大保障其及其眷屬,乃於今年公布修訂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雇用法」,透過法規鬆綁、優惠增加並建構適宜外國專業人才工作、創業及生活的優質環境,匯聚全球各領域菁英,為我國產業注入轉型升級及國際化發展的新動力,打造臺灣成為全球經濟的關鍵力量。(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雇用法」修法重點如下:1.放寬工作條件為因應雙語國家政策及海外人才回國子女之教育需求,放寬教育部核定招收外國人才子女專班得娉僱外國學科教師。2.鬆綁申請永久居留之條件為強化留才之力道,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永久居留期限,從5年改為3年,並從每年居住183日改為「平均」每年居住183日 ; 另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取得碩、博士學位,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年限1至2年。3.租稅優惠及社會福利為提高外國專業人才來台之誘因,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租稅優惠由3年延長至5年 ; 另為完備外國人才之健保制度,放寬特定專業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屬雇主或自營業者,其本人及其依親眷屬直接納入健保制度,免去6個月等待期。(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相關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1.修正專業工作範疇,新增外國學科教師及實驗教育工作。(修正條文第 4 條) 2.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6 條) 3.增訂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申請居留簽證,並將就業金卡效期屆滿前得「重新申請」修正為「申請延期」。(修正條文第 8 條) 4.增訂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免申請居留簽證,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其依親親屬亦同。(修正條文第 11 條) 5.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最長 1 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2 條) 6.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條件為合法連續居留5年、平均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為 3 年;及在我國就讀大學校院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折抵該合法連續居留期間。(修正條文第 13 條) 7.放寬依親對象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者,申請永久居留之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為 3 年,且平均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修正條文第 15 條) 8.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直系尊親屬得申請 1 年效期之停留簽證。(修正條文第 17 條)9.延長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適用年限至 5 年,並配合刪除得於 5 年內適用 3 年之遞延留用規定。(修正條文第 19 條) 10.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目所定雇主及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不受 6 個月等待期限制。(修正條文第 20 條) 11.放寬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修正條文第 22 條) 12.放寬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修正條文第 24 條) 13.增訂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依親親屬及直系尊親屬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25 條) (四)小結 由於現行法規偏重管理,缺少輔導機制,無法吸引高端人才。政府藉由積極推動鬆綁法規, 期能吸引國際人才來台,以創造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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