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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依據兩岸條例及細則,台灣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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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地區人民1.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兩岸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2.指原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於民國90年2月19日,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並依兩岸條例第6條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3.指在台灣地區出生,且父母皆為台灣地區人民或父母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4.指在大陸地區出生,父母雙方皆為台灣地區人民,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護照。5.指在大陸地區出生,父母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籍領照,且於一年內在台灣地區設立戶籍。6.指依據兩岸條例第9-2條第一項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之身分。7.指大陸地區人民依法規定來台定居,定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地區人民。(二)大陸地區人民1.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兩岸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2.指在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3.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或母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且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前項第5款未依規定在台灣地區設立戶籍者。4.依兩岸條例第9-1條,於大陸地區設籍領照,而喪失台灣地區人民之身分。5.在台灣地區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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