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價值澄清法
價值澄清法的原理 Raths(1978)認為價值澄清法具有下列四項主要構成因素:以生活為焦點、接納事實與既存的意見和立場、進一步的反省與思考未來,滋潤個人內在的力量並助長潛力(歐用生,1990)。要暸解價值澄清法的思想梗概,就必須先探討價值形成的過程。 (一)價值形成的過程 余坤煌(1992)指出,Raths在1961年提出人們建立價值的五個階段:珍視與喜愛、審慎思考後再選擇、持續地做自我評價、在實際生活中表現、肯定。1966年,Raths等人將原本的五個階段擴增為三階段七準則,依序為: 1、選擇階段:包含三項準則,分別為自由的選擇、從各種選擇可能的途徑中選擇、考慮各種選擇可能途徑的後果後再做選擇 2、珍視階段:重視和珍惜所做的選擇、願意公開並肯定自己的選擇。 3、行動階段:根據自己的選擇採取行動、重複的實行,形成一種生活型態。 Simon(1978)等學者則將選擇和珍視兩階段在順序上對調(林瑞欽,1985)。其他學者,例如Hart(1978)、Kirschenbaum(1977)、單文經(1985)也提出了關於價值形成的不同歷程和觀點,但是我們目前在價值澄清法所採用的價值歷程仍以Raths所提出的三階段七準則為主(余坤煌,1992)。 (二)價值澄清法的實施程序 Castee & Stable(1973)認為價值澄清的教學實施程序可以分成四個時期(夏林清,1978)﹕ 1、了解期:使個人表達自己,並且分享相關的資料和知識,由個人多種可能的行為方式中來自由選擇表達自己,是此時的主要工作。 2、相對時期:幫助個人整理接觸到的資料,進而將資料和所欲著重的概念相結合;此一階段包含選擇和珍視的過程。 3、價值形成時期:個人表達對上述資料或概念的好惡感覺,以及自己的選擇、決定;個人再次肯定自己的選擇。 4、反映期:鼓勵個人公開表達出自己的價值觀和感覺,再一次的經驗自己、肯定 自己的決定和偏好。 http://society.nhu.edu.tw/e-j/87/A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