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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土地登記次項目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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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項 目收 費 標 準 一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二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三 土地界址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四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五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六 調整地形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七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八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九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十 土地坍沒複丈費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十一 地籍圖謄本採電腦列印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十二 採用電腦繪製大範圍地區數值地籍圖謄本繪圖費 每幅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計收。 十三 申請縮放大範圍地區地籍參考圖之繪圖費   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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