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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姓名使用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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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 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 【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 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 ,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 2 條 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 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 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 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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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一次
、
不予登記
、
回復傳統姓名
、
回復原有漢人姓名
、
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
、
應
、
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
文化慣俗
、
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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