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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小明、小華和小紅都是越南籍人士,小明擬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來 臺工作,小華和小紅則擬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之規定,分來 臺從事看護工和雙語翻譯人員。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小明、小華和小紅等 3 人申 請居留或永久居留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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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小華和小紅都是越南籍人士,小明擬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來臺工作,小華和小紅則擬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之規定,分來 臺從事看護工和雙語翻譯人員。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小明、小華和小紅等 3 人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有何差別?小明:為外國專業人才,得申請就業pass卡,且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申請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居留。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應經雇主申請,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1.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2.外國人或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或設立公司之主管。3.以下學校之教師:(1)公立或核准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之外僑學校教師。(2)公立或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下之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3)公立或核准立案之實驗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4.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短期補習班教師。5.運動教練或運動員。6.宗教、藝文、演藝工作者。7.船員、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之船員。8.遠洋漁業工作者。9.家庭看護或幫傭。10.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11.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人才,業務上有需要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就業服務法第4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8款至第11款之工作前,應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公告,並且將通知內容全部公告公會及相關機關,且於外國人預計工作場所公告。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應由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請,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除了以下情形,得逕在台灣地區工作:1.與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且取得居留。2.其經公府機關或其所屬研究機構任用為顧問或研究人員。3.其經公立或經核准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或學術研究,且經教育部許可。就業服務法第48-1條規定,雇主首次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應參加訓練講習,並且於聘僱時繳交訓練講習證明。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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