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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居留原因消失仍可申請居留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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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依第九條第一款申請居留,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依親對象死亡居留原因消失者,仍得延長申請居留,但以一次不得逾3年為限。外國人:1.其依親對象死亡。2.離婚後,取得在台灣地區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3.家暴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台灣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4.遭台灣地區之配偶家暴,本人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5.居留遭撤銷或廢止,而驅逐出境,對於在台灣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重大難以回復之損害。6.其與台灣雇主有勞資爭議,勞資訴訟進行中。大陸地區人民:1.依親對象死亡,未再婚。2.離婚30日內,與原對象再婚。3.離婚,但對於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負有權利義務及行使會面。4.家暴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台灣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5.依親居留遭撤銷或廢止,而驅逐出境,對於在台灣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重大難以回復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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