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師資培育法第6.9.18條
第 9 條 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 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 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 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 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 18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 機關之規定,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6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 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 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關鍵字:
師資培育法、
第6.9.18條、
中央主管 機關、
甄選大學二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