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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於台灣地區受歧視申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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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2 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 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 機關提起申   第 3 條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 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 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 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第 11 條   申訴之決定,應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罰則:出入國移民法第八十一條,歧視之行為,罰五千以上,三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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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