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事第二審上訴規則
民事第二審上訴 (一)上訴期間:§440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二)上訴理由補提期間:§444-1I「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此為裁定期間 (三)未補提上訴理由之效果:§444-1V「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未於裁定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法院不得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三審上訴: (一)上訴期間:§440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二)補提上訴理由期間:§471I「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未於法定上訴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直接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 (一)上訴期間:§349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二)第二審補提上訴理由期間:§361II「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第三審補提上訴理由期間:§382I「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關鍵字:
上訴理由、
上訴規則、
二十日、
十日、
送達判決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