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水災防護注意事項
二十三、水災防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平時 1.興建建築物,應先測量其地勢及地形,不可建築於地窪或洪水沖淹之地區。 2.建築四周,宜構築足以排除暴雨積水之溝渠。 3.在山坡地帶之建築物,應注意安全,房屋四周,應建築堅固之駁崁及排水溝渠。 4.每年雨季前,應普遍檢查排水溝渠,並予疏濬及修復。 5.對重要物品及文書檔案,應預置於安全處所,並備置適當之救難設備。 6.儲備砂包砂袋,作為堵塞洪水之用。 (二)水災時 1.消防救護人員應集中待命,發生災害情況,防護人員應立即搶救。 2.關閉電源。 3.文書檔案及重要物品存放處所之再檢查,並加強其防護措施。 4.主管人員應隨時巡視各低窪地區,對可能被大水沖淹之處,得指派專人監視。 5.儲備飲用水、食物及照明用品。 6.與地區消防、救護及憲警單位保持聯絡,如有需要即請支援。 (三)水災後 1.檢查水源、電源(應實施電力普遍檢查)及電腦等設備安全,能否正常運作。 2.參酌颱風過境後注意事項辦理相關事宜。 第七章 附則 二十四、地方政府之安全管理,得參照本手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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