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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的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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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範圍? 基本上是:『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釋示在案。』 所以只要是在立法院內, 無論是在院會或是委員會中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譬如說: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 都算是憲法上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範圍。 大法官也重申以前在釋字401號所表示過的見解, 認為立法委員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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