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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郵政法規(包含內外勤)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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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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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依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經營郵務業務。 第二條 本規章所稱郵務業務,指郵件之收寄、遞送及其他相關之營業項目。 前項郵件收寄業務,分基本郵件業務及特種郵件業務兩種。 第三條 本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稱為郵局。 郵局等級、營業項目及營業時間,得按各該地區實際情況,作適當之調整。 各級郵局所在地、營業時間及其他營業資訊,由本公司公告於專屬電子網站及各地營業處所;變更時亦同。 第四條 本公司經營基本郵件業務如下: 一、 信函 。 二、 明信片 。 三、 特製郵簡。 四、 新聞紙、雜誌 。 五、 印刷物 。 六、 盲人文件 。 七、 電子函件。 八、 小包 。 九、 包裹。 前項基本郵件業務除包裹外,統稱函件。 第五條 本公司經營特種郵件業務如下: 一、 航空郵件 。 二、 限時郵件、快遞、快捷郵件 。 三、 掛號函件 。 四、 報值郵件 。 五、 保價郵件。 六、 代收貨價郵件 。 七、 廣告回信 。 八、 存證信函 。 九、 傳真函件 。 第六條 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在郵政法與其相關法規命令許可範圍內,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二條以外之郵件業務。 前二條郵件業務,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公告停辦。 第七條 客戶利用本規章之郵務業務,其權利義務關係,除郵政法與其相關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 客戶利用本規章之郵務業務,如有特別指示,應先與本公司以書面締結特約,始生效力,但不得違反法令上之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 第八條 本規章所定之外幣金額,依規定之折合率折合國幣或當地通用之貨幣收付之。 第九條 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本公司不予證明。 電子文件內容之證明,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關於本公司或服務人員處理之郵務業務,無論何人均得提出改善意見。 前項改善意見,如以書面郵寄送達者,得於文件封面書明「郵政事務」字樣,交由任何郵局作為水陸路普通郵件免費遞送,如改按特種郵件寄遞,應交付全部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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