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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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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第 56 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 58 條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   第 61 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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