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208.202
依刑事訴訟法 第 208 條: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 202 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 用之。 其中,第 202 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結論:法條的確沒規定醫院、學校、其他機關團體必須要具結,但卻規定機關團體中的鑑定或審查人,在需要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必須要具結。 而本題的鑑定人之所以不用具結,是因為他只是做書面鑑定,並沒有言詞報告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