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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72年台上字第6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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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72年台上字第6306號 案由摘要: 搶劫等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10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2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4、1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4 卷 4 期 50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1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  ( 58.12.26 )  要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係於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上訴人等攜帶武士刀、扁鑽等刀械行為當時之法律,並無處罰之規定,依刑法第一條之規定,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罰規定而予處罰。法律不溯既往及罪刑法定主義為刑法時之效力之兩大原則,行為之應否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規定處罰為斷,若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皆有處罰規定,始有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原判決竟謂上訴人等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械,觸犯公布施行在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自屬適用法則不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 條 (8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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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上訴人刑法判例最高法院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律不溯既往罪刑法定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