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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原來就有規定,是針對一些證據明確,案情單純,限於判處緩刑、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的案件,由檢察官提出聲請,不必經過審理,法院就可以用簡易判決來處刑 簡式程序簡式審判的案件?依照新增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由該條文所規定的要件來看,可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的案件都不是重大的犯罪。也就是說重大的犯罪是不能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而且被告於法院訊問的時候已經承認有罪,這時候案情已經明朗,無須經由繁雜的程序作證據調查,而且經過當事人的同意無損他們的權益,才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的證據調查,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的規定,可以採取簡略的方式來調查,不受一些調查證據法則的限制,訊問證人也無須進行交互詰問的程序,以節省審理時間。至 資料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817&ctNode=27987&mp=001
關鍵字:
簡易程序、
不是重大的犯罪、
拘役、
有期徒刑、
案情單純、
檢察官、
無期徒刑、
簡易判決、
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