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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817&ctNode=27987&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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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原來就有規定,是針對一些證據明確,案情單純,限於判處緩刑、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的案件,由檢察官提出聲請,不必經過審理,法院就可以用簡易判決來處刑 簡式程序簡式審判的案件?依照新增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由該條文所規定的要件來看,可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的案件都不是重大的犯罪。也就是說重大的犯罪是不能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而且被告於法院訊問的時候已經承認有罪,這時候案情已經明朗,無須經由繁雜的程序作證據調查,而且經過當事人的同意無損他們的權益,才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的證據調查,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的規定,可以採取簡略的方式來調查,不受一些調查證據法則的限制,訊問證人也無須進行交互詰問的程序,以節省審理時間。至 資料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817&ctNode=27987&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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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簡易程序不是重大的犯罪拘役有期徒刑案情單純檢察官無期徒刑簡易判決經過當事人的同意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