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師資格考試檢定
教師資格考試檢定 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學力鑑定考試全部考試科目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之同等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各該科目及格證明書,俟其全部科目均及格時,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 全民英檢通過標準 初試 通過標準 滿分 複試 通過標準 滿分 聽力測驗 閱讀能力測驗 兩項測驗成績總和達160分,且其中任一項成績不低於72分。 (自97年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120 120 寫作能力測驗 口說能力測驗 80 80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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