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處分效力之態樣,其分類包括確定力、執行力、拘束力、構成要件效力、確認效力。
一、行政處分效力之態樣,其分類包括確定力、執行力、拘束力、構成要件效力、確認效力。 (一)、確定力 確定力為行政處分效力之一態樣,確定力又可分形式上與實質上之確定力。 「形式確定力」又可稱為形式存續力,「實質確定力」又稱為實質存續力。 1、形式存續力(形式確定力 = 形式存續力 = 不可爭力 = 不可撤銷性): 一定期間經過(救濟期間),處分相對人未表示不服或異議,行政處分即具有所謂「不可撤銷性」,拘束人民就該處分不得再有所爭執。 2、實質存續力(實質確定力 = 實質存續力 = 不可變力 = 自縛力): 在行行政處分形式上確定之後,就該法律關係人民故不得爭執,但行政機關亦應維持該法律關係,不得再任意變更,人民可因此保有該處分所形成之權利。 (二)、執行力 係指行政處分不需經過法院,得以行政機關自身的意思表示為執行名義,逕自強制執行。 (三)、拘束力 行政處分一經發布,不論合法與否(只要非無效之行政處分),皆生效力,拘束處分機關與相對人。其實質上的概念與確定力(存續力)是相同的。 (四)、構成要件效力 法院或行政機關在作成裁判或行政處分時,其所依據的法規範之構成要件,乃以某行政處分為構成要件要素時,該行政處分對該法院與行政機關之拘束力稱之。 申言之,其他行政機關與法院: 1、必須承認該行政處分存在的事實; 2、必須尊重該行政處分的內容,不得質疑其合法性; 3、若法律有特別規定,則仍必須受作成行政處分理由的拘束。(=確認效力) (五)、確認效力 行政處分的「確認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中的事實認定或法律上的評價,亦即行政處分理由的部份,亦對其他機關與法院產生拘束力。惟學界對此尚未有定見。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3378022&dostatus=&noslave=1&exp=64#i_561264#ixzz33aaiIU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