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文管制
公文管制區分為以文管制及以案管制,原則上一般文書採取以文管制方式管理,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指定案件等則採取以案管制。(一)管制性質:1.以文管制:係對一般公文以收文(創稿)編號為管制統計單元之管理作業方式。2.以案管制:(1)係一種專案性質,必須以「案」為單元,實施全程管制才能達到管制要求。(2)其首件來文收文號於全案辦結時始能銷號。(3)處理過程中凡屬通知補件、會勘、會議、請釋、查詢及有關機關間公文往返等,按一般公文創號方式處理。(4)未結案之發文稿於全案辦結時一併歸檔。(一)以案管制或以文管制:一般公文視案情、重要性採取之。 (二)原則以案管制: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其他指定案件。
關鍵字:
管制、
公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