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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情勢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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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27-2 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衡平」之概念,係在實現法律之公平理念,在法律普通救濟途徑已窮,而又有不公平之情事發生時,經法律特別明文規定,令義務人負此責任,即為「衡平責任」。我國民法所規定之衡平責任僅有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項兩個規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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