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特別權力關係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於試題:4 根據「特別權力關係原則」(doctrine of privilege),公務員和國家的關係為何? (A)公務員不能像普通公民同等同樣的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基本人權 (B)公務員和國家間的地位平等 (C)國家無權設定公務員的勞動條件 (D)公務員受到懲戒,有權尋求司法救濟     答案:A 特別權力關係的概念源自於德國,係與一般權力關係相對的概念。在特別權力關係中,人民與國家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被吸收進入行政體系,因而不適用一般法律關係對於基本權利、法律保留原則等規定,形成法治空洞化的情形。 特別權力關係的種類大致可分為公法上的勤務關係、營造物利用關係,而公務員一般被認為屬於公法上的勤務關係,因而在法律適用上受到某種限制。特別權利關係主要特徵有: (一)當事人不平等: 指當事人一方具有強制命令權力,另一方則負服從義務。 (二)義務不確定: 義務人在一定範圍內,負服從義務,事先無法確定義務內容。 (三)特別規則: 係指除了國家法律或自治法規之外,可訂定特別規則以拘束義務人。 (四)不得爭訟: 指義務人不得因不服而提起民事或行政爭訟。 近年來,特別權力關係的發展逐漸有了轉變,其中影響最重大的是允許義務人提起行政爭訟,對於涉及基本權力限制者,亦要求法律依據。我國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為傳統典型的特別權力關係,但近年來已更改為「公法上的職務關係」,且允許公務員對於影響其公法上財產與身分上權利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