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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測驗 - 105 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5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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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1 訴訟代理人之訴訟行為,下列何者須受特別委任,方得為之?
(A)收受訴訟文書之送達
(B)上訴
(C)自認
(D)抗告


2(C).

2 甲聲請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乙在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並未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甲即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A)支付命令之救濟僅適用再審程序
(B)支付命令不得為執行名義
(C)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無同一之效力
(D)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3(C).
X


3 下列關於特別代理人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之被告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得由該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B)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C)特別代理人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D)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4(C).

4 下列關於選定當事人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
(A)訴訟當事人之選定,應以文書證之
(B)經選定訴訟當事人後,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C)限制被選定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於他選定人
(D)允許共同利益人分組選定不同之訴訟當事人


5(B).

5 下列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符?
(A)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B)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命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C)勝訴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法院得命該勝訴當事人負擔因其延滯而生之訴訟費用
(D)共同訴訟人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應由該當事人負擔因此所生之費用


6(B).

6 下列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A)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20 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B)當事人未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法院誤認為已變更而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回復原狀
(C)因籌措上訴裁判費,致逾上訴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D)因聽親友之勸阻,未即提起上訴,致逾上訴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7(C).

7 下列何者非為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
(A)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
(B)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
(C)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D)當事人因受破產之宣告者


8(D).

8 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規定,下列何者審判長不得為之?
(A)禁止當事人直接發問
(B)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變更時,審判長命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C)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審判長命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證據之結果
(D)因律師言語行動不當,審判長對之為看管之處分


9(B).

9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兩造同意或證據調查費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審判
(B)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C)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於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D)對於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10(C).

10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得聲請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C)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金額為 2 百萬元者,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D)上訴狀內未記載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上訴人補正


11(B).

11 下列何者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確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B)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C)訴訟程序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D)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


12(C).

12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惟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第三人如何尋求救濟?
(A)對該確定判決聲明異議
(B)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C)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D)法無救濟之明文


13(D).

13 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B)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C)於外國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得聲請公示送達
(D)法院僅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為公示送達,不得依職權為之


14(A).

14 送達,不能於送達處所會晤本人行之,亦不能於送達處所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種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過多久期間,發生效力?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15(D).

15 坐落在臺中之 A 地,為住所設在彰化之甲與住所設在南投之乙所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請問本件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地方法院與南投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B)甲、乙得合意定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C)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乙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則以彰化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法院
(D)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法院以無管轄權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應再更移送臺中地方法院


16(A).

16 下列事件,何者屬家事訴訟事件?
(A)撤銷收養事件
(B)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C)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D)夫妻同居事件


17(B).
X


17 下列有關自認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言詞辯論中,乙承認與甲有借款關係存在,但該筆借款已經清償,則乙之行為屬於擬制自認
(B)基於言詞審理主義,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所為之自認,法院不得加以斟酌
(C)當事人所為之自認,一律不得加以撤銷
(D)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之訴,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18(B).

18 下列關於訴之撤回之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處分權主義,原告起訴後得任意撤回其訴,無庸得被告同意
(B)原告與被告在庭外成立撤回起訴之合意,仍須以法定程式向法院行之,始生撤回之效力
(C)本訴經撤回後,反訴即失所附麗,亦應視為撤回
(D)原告於本案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告與被告均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


19(A).

19 A 地為甲、乙、丙三人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因協議分割不成,甲列乙、丙二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請問本件訴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以下列何者為準?
(A) 400 萬元
(B) 600 萬元
(C) 800 萬元
(D) 1200 萬元


20(C).

20 下列關於一造辯論判決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之一造在準備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者,均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B)當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收受送達後,未將文書交付當事人本人,致未到場者,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C)未到場之當事人如再傳而未到場者,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D)未到場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所為之陳述,法院在行一造辯論判決時,不需加以斟酌


21(A).

21 比較民事訴訟之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完全正確?
(A)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程序,上訴人不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B)第二審程序,以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為原則,以不得提出為例外;第三審程序則完全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C)第二審判決,以經必要言詞辯論為原則,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第三審判決,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以經言詞辯論為例外
(D)第二審為事實審,得為事實之調查;第三審為法律審,完全不得調查事實 


22(D).

22 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之再審理由,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而未經斟酌者為限
(B)包括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當事人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能使用之情形
(C)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D)發現證人,亦可作為再審之理由


23(B).

23 甲、乙係夫妻,乙因甲在外與其他女子發生性行為,乃列甲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離婚。就本件訴訟之審理程序,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經由當事人本人表明之合意,為和解離婚
(B)當事人所為之捨棄、認諾,一概不發生效力
(C)當事人得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非訟事件,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
(D)甲或乙於判決確定前死亡,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24(C).

24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下列何者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救濟方法?
(A)請求繼續審判
(B)就原有之法律關係另行起訴
(C)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D)聲明異議


25(C).

25 某公司對其董事提起解任董事之訴,公司為避免該董事繼續執行職務,而對公司造成重大之損害,得依下列何種保全程序聲請為保全處分?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D)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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